北宅司法所联合崂山融媒策划开设《尚法北宅》普法宣传栏目,采取以律师讲述与案例结合的形式,精选与群众现实处境和现实需求相关的法律知识,确保群众能看的懂、用的上。《尚法北宅》普法宣传栏目第一期已发布。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魏某考虑到孩子渐渐长大,现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里也攒了一些钱,便想要换套大一点的房子。某天,魏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房产广告觉得还不错,于是联系上了卖家刘某。刘某的丈夫前几年生了一场重病,几经治疗依然没挽留住生命,为了给丈夫治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下了一笔钱,家里的小儿子还要读书,靠她微薄的工资,根本难以负担这一大笔的支出,所以她想到了卖掉家中的老宅院来还债。老宅院一共547.68个平方,刘某报价155000元。魏某看了房子觉得还不错,决定买下房子,因为对刘某的同情,还加了5000元凑够了16万。交易完成后,两家各忙各的生活,此后的15年内都没有交集。魏某这边自然是住进了新买的房子,又对房子进行了翻建扩建,而刘某也拿着卖房款还了债,又用剩下的2万多在自家承包地上盖了4间大棚房。
然而,没想到的是,因为十几年后的一个项目,两家再次有了交集。2017年10月,老宅院所在的区域被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根据初步估算,那套房子至少能够拿到419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还没等魏某从拆迁的喜悦中缓过来,闹心的事便接连而至,先是刘某过来讨要拆迁补偿款,后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刘某及其两个儿子将她告上了法庭。刘某的诉求是,她与魏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魏某返还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那么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买卖?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要想弄清这些问题,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宅基地房屋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项规定来看,《土地管理法》并不禁止农村村民出售宅基地房屋,但出售的行为将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虽然法律不禁止农村村民出售宅基地房屋,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村民可以随意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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